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分批在“天津法院网” ...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分批在“天津法院网”上予以公布,截至昨天下午已公布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内的两批名单,其余“老赖”名单也将陆续分批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责任。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被执行人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明确了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成为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老赖”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迫使一部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推动自动履行积极效果。
天津法院将凡是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1504人次,其中103人迫于信用压力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法院还向十家联动单位发送书面通报,如要求各机构在开展授信、信用卡、信用证、贴现等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时,应当将查询客户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前期调查、审查审批、后期检查、评价审议的必经程序,并将核查结果予以登记备查。
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如对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或者已经履行义务完毕需要删除失信记录的,请与执行法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