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终都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众健康。新环保法的修订,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任务,提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终都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众健康。新环保法的修订,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任务,提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环保法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主要包括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等。该法第5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为了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新环保法第5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为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新环保法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为了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新环保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新环保法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和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影响等环保义务。该法第6条第4款要求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36条要求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38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