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审判一直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重头戏”,而银行卡类案件则是金融案件的“龙头”,收案量连续六年占金融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信用卡透支纠纷占银行卡案件90%以上。案例1透支30 ...
近年来,金融审判一直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重头戏”,而银行卡类案件则是金融案件的“龙头”,收案量连续六年占金融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信用卡透支纠纷占银行卡案件90%以上。
案例1
透支30万,信用被“捆绑”
2012年9月18日,小李与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小李向汽车销售商购买雷克萨斯ES250豪华版轿车一辆,总价44.9万元。小李自行支付首付款14.9万元,剩余购车款通过其在银行申办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30万元,还款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9285元,以后每期偿还9273元,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另签订《抵押合同》,将上述汽车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车款交到一半,小李因收入锐减未能按期还款,银行遂将逾期未还款的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6.8万余元、利息及罚息23969.44元、滞纳金6267.02元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就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收益的权利。现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应当偿还本金、手续费,以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且小李自愿将其名下的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抵押权依法生效。银行还有权从依法处分该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官提醒
因为银行开发了许多新信用卡产品业务,所以近年出现了车贷、房贷捆绑信用卡透支的新类型案件。但由于银行未能对信用卡内的欠款性质作出准确划分,导致抵押担保范围不明,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此外,当持卡人逾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标准收取款项,远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息收取标准,增加持卡人还款负担,容易引发持卡人不满,进而拒绝还款。因此,法官建议银行在开展通过信用卡平台还款的贷款业务时,应注意到贷款与一般信用卡业务的区别;同时,银行在审核持卡人信用卡贷款申请时,应向持卡人充分告知逾期还款的不利后果。
案例2
设密码卡被盗刷
老张向某银行申领借记卡一张,并办理了自助银行及短消息服务,自助银行每日限额为5万元。老张为该借记卡设置密码,凭密码交易。
2013年8月2日23时37分,老张的上述借记卡出现在福建省某支行转账11.5万元、产生手续费110元的交易记录。卡在自己手中,但卡上的钱却在异地被取,他意识到自己的卡可能被盗刷了,于是老张于次日0时6分在广州某支行立即支取了100元现金,证明卡在自己手中,但当日0时8分上述借记卡又在福建省某支行支取了900元,产生手续费9元。老张马上办理了涉案银行卡的冻结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老张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及视频监控录像,认为该卡是被克隆后遭盗刷。其中8月2日23时37分被盗刷的11.5万元中的5万元及8月3日0时8分被盗刷的900元,是该借记卡每日刷卡限额内损失,故银行应承担70%的责任,而老张对密码保管不善导致被盗刷,也应承担30%的责任。而对于超出每日刷卡限额的6.5万元被盗刷款,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是老张的违约行为或过错造成,也未能就超出每日限额作出合理解释,故银行应对该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这类案件,由于持卡人的损失明显系由于商业银行的过错所致,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持卡人的全部损失。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反映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过程,法院大多根据案发时间、地点与持卡人挂失银行卡的时间、地点的间隔、地理位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克隆卡作案的可能性,然后作出处理。当法院认定持卡人损失系由于伪银行卡所导致,原则上会根据过错分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3
无密码卡被盗刷
经小柯申请,银行向其发放了VISA白金信用卡一张,小柯觉得白金卡安全度高,就没有设定密码。2013年5月13日12时30分许,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大堂里的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处,小柯取款1000元。同日13时20分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卫浴经营部,小柯的上述信用卡账户前后被消费4次,共计6万元。小柯发现该账户被消费后,当即于同日13时38分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止付和挂失。随后,小柯于同日16时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报警。为防止信用卡透支产生相关费用,小柯于同年5月21日前将5.9万元存入上述信用卡账户。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方式不同于储蓄卡,商户除需对卡片的真伪进行核实外,还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对。结合被消费行为地与小柯所处广州市之间距离、被消费时间与其报警时间差等事实分析,小柯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消费行为系他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同时,商户的行为系代理银行的行为,相应后果应由银行承担,故银行应向小柯赔偿相应的消费损失。
法官提醒
不设置密码的银行卡在刷卡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故此类案件不存在持卡人泄露密码的问题,若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在用卡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银行则需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绝对,倘若持卡人存在保管银行卡不善或不规范用卡,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发生泄漏的,持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