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珠海试行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南都记者昨日从市信用办等单位了解到,从今年2月2日起,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将“扩围”至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个招投标环节,除 ...
去年3月珠海试行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南都记者昨日从市信用办等单位了解到,从今年2月2日起,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将“扩围”至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个招投标环节,除了施工外,还包括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
查验施工“信用”去年仅一例被否
去年3月,市发改局联合市住规建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通知要求,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中,要求投标人需书面提交有效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或信用状况证明。如果不提交,资格审查环节就不予通过,同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
“近一年来,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验环节为零记录。”市招标办有关负责人陶建立介绍,“仅在查证行贿犯罪记录方面,有一例被评委核验到而否决了该企业的竞标资格。”
多个环节都要查验“信用”
近日,市发改局、市住规建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再次印发《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去年3月下发的原《通知》废止。
新《通知》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须出具所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市外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市或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信用记录或报告。
同时,在“信用”报告使用环节,从原来的施工环节,扩大到包括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涵盖政府投资工程的绝大部分招投标环节。新扩围的环节占到80%至90%。
新《通知》明确规定,对有良好信用记录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信用报告评定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企业,在评标中可给予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评标中可酌情给予扣分;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禁止其参加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