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后,江苏的开车人再出现闯红灯、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可不仅仅是面临着罚款记分了。1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信用办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往后,江苏的开车人再出现闯红灯、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可不仅仅是面临着罚款记分了。1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信用办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性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持有江苏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和在江苏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为2192万名,占户籍人口的28%。这位负责人表示,交通信用管理在全国无先例可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而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路面管理的重点。因此,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先行入手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既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推动文明交通工程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行动。
《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上述负责人表示,确定交通失信行为情形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与诚信有关的故意行为,二是行为或后果相对严重,三是违法或失信次数多。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交通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等,将交通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交通失信行为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
对于文明交通失信人,《办法》规定,由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具体来说,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江苏省信用办负责人介绍,同时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评优评先时,专业运输企业驾驶人聘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承保机动车保险等多方面实施联动惩戒。
从2012年开始起草,到2015年出台,《办法》的制定历时2年多时间。期间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信用、交管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和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座谈讨论,对各部门、单位特别是法学专家、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人代表的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逐字逐句推敲,力求合理、完善、操作性强,确保了符合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顶层制度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