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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将考评管理物业公司施行信用 周期12个月

来源:网络 2015-01-12 19:27:27

  记者从日照市建委获悉,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12月16日,市住建委、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确定从 ...

  记者从日照市建委获悉,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12月16日,市住建委、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确定从2015年起对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施行信用考评管理。

  《办法》明确信用考评的物业服务企业范围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日照企业。考评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考评得分情况综合评定。

  同步配发的《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评分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110分以上的为甲级,90分(含90分)以上110分(不含110分)以下的为乙级,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丙级,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丁级。

  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各级表彰或荣誉的给予最高20分的加分。在物业资质使用、物业服务、物业收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扣分。其中明确,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得0分。

  1、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的;

  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3、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

  6、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年度考评分值由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评分及小区(项目)业主评议打分四项组成。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占分比例为20%,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为20%,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为30%;小区(项目)业主评议占分比例为30%。

  《办法》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创先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减分情况,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理:

  年度日常累计减分达到10分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服务创先评优活动。

  年度日常累计减分达到15分的,市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该企业不得参加创先评优活动,已被评为甲级信用等级的,取消该资格,同时取消年底甲级企业的评选资格。

  年度日常累计减分达到20分的,取消年底乙级企业的评选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创先评优活动;市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其资质条件,一年内不予晋升资质。

  年度日常累计减分达到25分的,一年内该企业不得参加创先评优活动;市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其资质条件,一年内不予晋升资质,视情况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办法》明确,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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