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记者从日照市建委了解到,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日照市出台了《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月1日起实施,市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将每年进行 ...
近日,记者从日照市建委了解到,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日照市出台了《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月1日起实施,市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将每年进行信息信用考评,并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日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信用等级评价等活动。
信用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等级考评情况。信用信息考评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企业信用考评得分情况综合评定(百分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甲(110分以上)、乙(90分及以上)、丙(80分及以上)、丁(80分以下)四个等级。
记者看到,管理办法中列出了37条扣分行为,例如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确定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等行为,都会相应减分。如有类似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合同期内无故停止物业服务的行为,企业信用考评得分将为0分。
不过,物业服务企业业因物业服务工作获得表彰或被媒体正面报道,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等行为,都会相应加分。
各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资料报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日照市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完成本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打分,汇总各级考评责任单位的考评结果,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等级的暂定结果,在日照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附:考评加减分细则
加分项目:
(一)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县(区)、街道级政府、社区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物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9分、7分、5分、3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四)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正面报道,公众信誉好,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的,省级以上媒体加3分,市、县级媒体分别加2分、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中成绩优异的,可适当加1-5分;
(六)资质等级加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3分,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2分;
(七)积极参加物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酌情加1-4分;
(八)经物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可适当加分1-3分;
以上加分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
减分项目:
(一)物业资质管理行为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减8分;
2.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换证手续的,减4分;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达标,限期未整改的,减5分;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考核的,减5分。
(二)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减5分;
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或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交接、拒绝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减7分;
3.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减7分;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减5分;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4分;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减4分;
7.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减4分;
8.经认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减8分;
9.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手续的,减5分;
10.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经营、工作失职等,造
成业主以各种方式到有关部门信访的,减5分;
11.对上级转、督办件怠于处理、不协助落实的,减5分;
12.不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会议、培训和报送信用档案信息及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减4分;
13.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等)曝光,经查实,确定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的,分别扣减6分、4分、2分;
1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治安事故频发的,减7分;
15.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减3分;
1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减5分;
17.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电话的,减3分;
18.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报修及回访登记的,减3分;
19.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减6分;发生事件后,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减6分;
20.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减4分;
21.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召开业主大会的,减6分。
(三)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减5分;
2.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减3分。
(四)物业项目招投标行为
1.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减7分;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减7分;
3.存在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等行为,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的,减7分;
4.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减5分。
(五)其他行为
1.在信用信息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减5分;
2.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减7分;
3.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或物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减5分;
4.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检查、调查等工作的,减6分;
5.经认定,属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的,视严重程度分别减8分、6分、3分;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文化宣传、社会综合治理等公益活动的,视情减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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