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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药监局"黑名单"征求意见 八种行为上榜

来源:网络 2015-01-07 20:59:47

  继最严30条后,1月5日,市食药监局发布了《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对于食药违法行为而登上黑名单者,除了会被公示和重点监管外,还会通报银行等有关部门,并纳入社会 ...

  继最严30条后,1月5日,市食药监局发布了《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对于食药违法行为而登上黑名单者,除了会被公示和重点监管外,还会通报银行等有关部门,并纳入社会管理相应征信体系。这一办法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意见征集邮箱:qdsawb@qingdao.gov.cn。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全市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要经过信息告知、信息确认等步骤,按照“哪级处罚、哪级公布”的原则,由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信息。在纳入“黑名单”之前,也会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于公布15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一旦上了黑名单,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还有负责人姓名等都会被公布出来。”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食药监管部门将在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在各级行政审批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并视情采取新闻发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黑名单”确定后,将统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通报移送相关信息,纳入各相关部门相应征信体系。“这些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比如可能会影响贷款,可能会影响某些事项的审批等。”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10年内不得聘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有终生禁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8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一)(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
  (二)(违犯行政许可法情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限制进入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依照应急预案情形)因自身过错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六)(主观故意情形)故意违法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干扰调查处理情形)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依法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情形)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列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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