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行政处罚、违反行政许可、干扰调查处理等8种情形都将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5日,山东省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我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条款加大了对食 ...
受到行政处罚、违反行政许可、干扰调查处理等8种情形都将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5日,山东省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我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条款加大了对食品药品不法行为制约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联合工商、银行等10部门联动制约。市民可登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查询具体条款,并在本月23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市和区(市)食品药品‘黑名单’确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工商、税务、国土、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通报移送相关信息,纳入各相关部门相应征信体系。”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在各级行政审批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并视情采取新闻发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管理按照行政处罚在先、信用处罚在后的原则。”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哪级处罚、哪级公布”的原则,由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信息,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于公布15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