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山东省对外公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文),该文件是国发【2014】43号文基础上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 ...
2014年12月18日,山东省对外公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文),该文件是国发【2014】43号文基础上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后续省级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树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范本。
1、鲁政发【2014】23号文融合了中央前期发布的国发【2014】43号文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发【2014】60号文、财预【2014】351号文以及未正式发布的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份文件的内容,在多个方面较国发【2014】43号文有所细化和明确。
2、鲁政发【2014】23号文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清理标准明晰化,通过列举的方式明晰了哪些融资平台债务不会被认定为政府债务;但同时也提出“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给其在建项目后续承担部分政府项目融资职能留下过渡空间。
3、鲁政发【2014】23号文对存量债务余额控制更加明确,强调只减不增;对存量债务市场化的化解方式进行拓宽,提出“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利用融入的社会资本置换项目建设债务”,山东省存量政府债务也有很大概率会通过市场化方式转化为企业债务。
4、鲁政发【2014】23号文明确提出对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对于在建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市场化的保障,将国发【2014】43号文提出的“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扩展至“市场化运作模式”,未来山东省在建政府项目资金的续接将不仅限于PPP模式。
5、“省级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是对国发【2014】43号文精神的延续,主要目的在于强调预算硬约束,基于我国当前的行政和财政体制,如果下属地区政府发生债务危机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这一规定就难以执行。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