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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不良信用记录保留5年

来源:网络 2014-12-25 15:46:41

  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全面推进信用吉林建设,日前,省政府官网发布《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

  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全面推进信用吉林建设,日前,省政府官网发布《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公民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
  据悉,该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省、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通过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记录查询等公共服务。
  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询期限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公民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提供授权查询方式披露。法人和其他组织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公民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或者在省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查询公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同意后,在省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非公开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本单位书面证明,在省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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