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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多措并举打击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网络 2014-12-23 21:28:33

  龚某与南充市某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令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莲池路13号门面返还给南充市某幼儿园,并从2013年7月1日至房屋返还给南充市某幼儿园止,每月按1287元向 ...

  龚某与南充市某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令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莲池路13号门面返还给南充市某幼儿园,并从2013年7月1日至房屋返还给南充市某幼儿园止,每月按1287元向南充市某幼儿园给付房屋使用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从涉案房屋中搬离,但对于房屋的使用费拒不缴纳,被执行人搬离后,将联系方式全部更改,规避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将龚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龚某由于从事小饰品买卖,需经常到成都等地进货,由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不能购买往返南充成都两地的火车动车票,对其出行带来极大不便,2014年7月,其主动现身,来到法院主动履行的给付义务。

  “寸步难行”

  本案体现了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乘坐火车软卧等,对被执行人的出行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被执行人迫于生活、工作的不便,主动向法院履行义务。
 
  “信用受限”

  林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返还林某借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遂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从此“人间蒸发”,法院经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踪迹,该案持续两年无法了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顺庆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书,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后张某在外地准备向银行贷款时,却被告知因其失信行为,拒绝向其办理贷款,后张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给付借款,了结案件。

  本案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务工,在执行法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陷入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利用全国信息联网,被执行人已无处遁形,因其失信行为,受到信用的惩戒,主动现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名声受损”

  刘某与南充市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令:刘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南充市某商贸公司货款15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在执行阶段,经查询刘某名下的财产不足执行,但执行法院了解到刘某因工作缘故十分注重自己的名声,遂法院在刘某住所地的小区内张贴执行公告,对刘某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同时向其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他,因其失信行为,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最高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同时将他的失信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公布,被执行人刘某迫于压力,为避免对其名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达成和解,了结执行案件。

  对于爱惜自己名声,又通过种种手段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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