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43号)发布后,首份地方版规范文件。 ...
近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43号)发布后,首份地方版规范文件。
与43号文相比,《意见》将“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单独列出,强调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履行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意见》强调,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根据《意见》内容,省、市、县级政府举债限额需要经由由上级政府批准确定。“同时,《意见》明确将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国务院43号文的要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将成为将来地方融资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也指出要通过PPP模式缓解地方融资难题。一位券商人士在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表示:“目前PPP模式仍然在探索中,PPP的完善实际上更需要的是体制。社会上有足够的资金,但是合适的体制应当建立起来,包括民间资本如何参与管理,或者监督,如果仍然完全是政府管控,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意见》则进一步提出,“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以股权投资、租赁、重组、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提升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