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月,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翠岩镇孟某某等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翠岩镇石哈山村(由石哈山屯和代往屯合并而成)村主任张某,通过虚报人口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却得不到合理补偿;在2013年换届 ...
2014年3月、4月,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翠岩镇孟某某等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翠岩镇石哈山村(由石哈山屯和代往屯合并而成)村主任张某,通过虚报人口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却得不到合理补偿;在2013年换届选举时,以1000元一张选票进行贿选等问题。新京报
近年来,村官贿选已是新闻中的旧闻,有关村官贿选的案例也屡屡曝光。一个小小的村主任,按照我们的行政序列,几乎算不了官,连股级都算不上,不算官的官,缘何会有人花大价钱、下重注志在必得?是迫切想为村民办实事怕选不上还是存有不可告人秘密?靠贿选争当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书,能指望他们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吗?他们出钱买选票,买的能是为村民办实事、带村民奔小康的权力吗?“1000块1张选票”贿选村主任,如何能构建权力“信用”?
梳理事件,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翠岩镇孟某某等人,之所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村主任贿选,其实源于村主任虚报人口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本村户口的村民没有得到合理补偿而附带了选举的事件。说到底好似由一个“利”字引发,和村民自身有关。可能很多人都会和笔者同样疑问,贿选人的施政预期,亦可由此看出端倪,当初为何还要投上你那神圣一票,让他掌握实权,掌握惠农资金的支配权和集体土地的转让权。看似这样,恐怕不全然,这与我们上级主管部门宣传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有必然联系。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老百姓的民主意识根本不全面,再加上近利的诱惑,才屈从了“大流”,村民他们是“推波”者,监管才是“助澜”者。
如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但目前村委会选举并不在《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之内。加上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村主任的产生由村民自己选举,村民们拥有很大的决定权,地方政府必须依法尊重村民意愿。一旦哪位村民选举谁当村主任,政府也不好过多干涉,对当选村主任在诸如文化、人品等素质方面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只要村民愿意选他,当选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切就ok;再加上许多地方的村官权力集中性、实体性与集体自治的分散性和虚置性形成鲜明对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手段难以真正形成对村民力量的有效整合,也就有了投机取巧、狗苟蝇营,想在高投入中找回高回报的贿选之人。
不可否认的是,村官贿选与城镇化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自治机制不健全,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耦合的纽带“断链”,让村官的一支笔,便可处置规模可观的集体资产,城镇化红利任意支配不无关系;加上村里盘根错节的血缘、亲缘、族缘关系所结成的共同体,往往给选举、后期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就像报道中的前后两次取证,一次6人均称未收到钱物拉票;一次7名村民作证,均收到1000元一张选票。孰是孰非,自有公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通过贿选任职的村官就如蚁穴一般,它不仅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而且直接影响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一方面是神圣的公民权力被“收买”;一方面是导致基层政权变味。因此要遏制村干部贿选腐败,斩断“买官卖官”的利益链条,最简单的答案是把任免和监督干部的权利还给民众,减少权力的含金量,降低权力的净收益,加强对底层村委会的财务监督。或许多管齐下,村官贿选的“灰色行为”、“黑色行为”才会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