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打造“诚信淮北”,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打造“诚信淮北”,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省、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精神,市两级法院对近年来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27名(家)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近年来,在司法过程中,不少义务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文书等)确定的义务置若罔闻,既不积极履行义务,也不主动与权利人协商,有的甚至以转移财产、突然失踪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义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危害了社会诚信。
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公布之日起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届时,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行动。同时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将会把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