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号起正式实施,进出口企业的信用标准分类将不再适用原先的AA、A、B、C、D 五级分类标准,而采用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号起正式实施,进出口企业的信用标准分类将不再适用原先的AA、A、B、C、D 五级分类标准,而采用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级分类标准。
根据《信用暂行办法》,烟台海关将采集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经认证的经营者(即AEO)互认信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以及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等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认证。
根据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对于不同的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将在进出口通关环节适用不同海关管理措施,货物查验率、货物单证审核、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等方面都会享受到不同待遇。对于一般认证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通关等管理措施;对于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要优于一般认证企业,更可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对于有走私情节、拖欠税款等行为,经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的,将适用进出口货物较高查验率、单证重点审核、加工贸易重点监管等海关监管措施。
《办法》对大小企业一视同仁,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也可申请高信用等级,这对广大中小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烟台海关工作人员介绍,“海关将偏重于通过有区别的通关方式督促企业接受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和约束,自觉遵守海关规定,从而使诚信守法的信念渗透进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去”。
据了解,今后,烟台海关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强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互换,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