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经佛山中院与佛山市发改局等10家单位共同签订的佛山市贯彻执行《“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细则出台(下称《细则》),根据《细则》,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 ...
11月19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经佛山中院与佛山市发改局等10家单位共同签订的佛山市贯彻执行《“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细则出台(下称《细则》),根据《细则》,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土地工程交易、招投标、工商税务评级、借贷、开办信用卡等近30个经营环节受到限制,该《细则》已于本月正式实施。
据了解,《细则》中的一些制度属佛山首创,同时也是全省率先出台的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30项惩戒措施“责任到人”
记者注意到,《细则》虽然只有16条,但除去总则性条款外,11个部门就应负的惩戒职责单独成条,并分项详细列明惩戒事项,共包括近30项惩戒措施,可谓“责任到人”,一目了然。比如在市住建局应落实惩戒措施后面就详细列明了四点,分别是“停止办理房地产权初始、转移登记”、“暂停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审批”、“暂不予受理其建筑类企业资质申领”、“建档留底,列入工程交易黑名单,限制其从事工程招投标业务”,十分具有操作性。
对于具体适用惩戒措施的流程,《细则》中也做了详细规定,大致为先由市中院、市经信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佛山法院网(同时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信用佛山网上发布,并由中院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成员单位。
各单位将名单录入本单位业务系统,再辅以本次开发的“预警”功能,当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系统会自动产生预警,各部门即根据《细则》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格授予、行政给付等方面及时、主动地做出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等信用惩戒。
法院可直接执行退税费款项
据佛山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咏章介绍,本次《细则》的出台,是佛山中院推动执行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举措。虽然以往也有关于诚信惩戒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内容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失信惩戒方面出现“联而不动”的现象。此次出台《细则》目的就在于明确责任和细化措施,切实将联动责任落实到位,真正促进佛山诚信体系建设。
据了解,该《细则》中的一些制度属佛山首创,这将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方面切实取得效果。表现在土地交易、工程交易黑名单制度、税务信息查询制度、税务、工商系统等级评定联动制度这三项制度。
根据这些制度,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招拍挂及工程招投标业务、以及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核查时将受到影响,人民法院也可直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的退税(费)款项,从而拓宽了执行款查找渠道。
《细则》中规定的信用惩戒对象为市中院推送的在信用佛山网(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人民法院征信系统内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