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授权法案,其将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CRR)的一部分。在2013年1月对流动性覆盖率采用《巴塞尔协议III》标准之后,欧盟将这一国际标准应用到其监管框架内。尽管《巴 ...
上周五,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授权法案,其将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CRR)的一部分。在2013年1月对流动性覆盖率采用《巴塞尔协议III》标准之后,欧盟将这一国际标准应用到其监管框架内。尽管《巴塞尔协议III》的架构和大部分条款包含在欧盟委员会的流动性覆盖率之内,但欧盟委员会偏离了该协议的关键部分,评级为负面。
这一差异确保流动性覆盖率并不会完全一致,因为这对于欧盟国家的银行是不利的。授权法案不仅弱化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标准,也与欧洲银行业管理局的部分建议有所偏差—其非常希望能减小欧盟框架和国际标准间的差异。
其定义及向单一标准靠拢对于欧洲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而这仅仅是因为关于流动性的通用标准并不存在。因此,如果仅仅将《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调换给所有的欧盟国家使用,这对一些国家和银行来说是很困难的。比如,《巴塞尔协议III》对于资产担保债券资格的限制对大多数丹麦银行非常不利,而这些银行广泛依赖于这一资产类别来形成流动性缓冲。
尽管欧洲银行管理局建议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一些放宽,但授权法案甚至更进一步的弱化了最高质量资产担保债券的处理(第一级资产可以占总缓冲规模的70%)。授权法案同样拓宽了2B级合格结构性产品的范围(不能超过总缓冲规模的15%),其中包括了汽车贷款和由中小企业贷款支撑的证券化。授权法案并没有对政府证券进行限制,因为欧盟委员会担心这会影响国家的信用评级。尽管这与巴塞尔协议内容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政府的信誉度和评级如何,欧盟政府证券都符合第一级别。此外,尽管监管者期待银行能有多个级别的流动性资产,但对政府证券并没有任何多样化要求。
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及授权法案并没有采用巴塞尔委员会2014年1月公开披露的建议。按照原定日期,这一法规本应在2015年1月1日实施,但现在推迟至2015年10月,最低标准设为60%. 到2018年1月,则必须达到100%的要求。
不过,这一时间表的前提条件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不反对该授权法案。这两方中的任意一方反对都将成为一个重大挫折,因为到时这一法案将必须通过一般立法程序(所谓的三方谈话),在最好情况下,流动性覆盖率的执行也必须推迟至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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