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无锡中院出台措施规制不诚信行为

来源:网络 2014-10-13 23:51:21

  10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和22个相关典型案例。《意见》明确对九种情况应认定为虚假陈述,同时规定对不诚信当事人可采取“加重对虚假陈述者的举证责 ...

  10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和22个相关典型案例。《意见》明确对九种情况应认定为虚假陈述,同时规定对不诚信当事人可采取“加重对虚假陈述者的举证责任”等五种制裁措施。

    据介绍,近两年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破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对此,无锡中院在充分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意见》。

    《意见》明确,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有九种情形: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为由不予认可;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等。

    《意见》规定了规制虚假陈述的五种措施,其中“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是直指要害的规制措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也是有力规制措施之一。另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青岛全面启动城镇扶贫 将建贫困人口诚信平台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7-01-04 08:40:22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