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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个人严重失信三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来源:网络 2014-10-11 10:29:45

??日前,广西南宁市信用办、教育局等15个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按《办法》的规定,如个人1年内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达到60分被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不得申请住 ...

??日前,广西南宁市信用办、教育局等15个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按《办法》的规定,如个人1年内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达到60分被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目前,南宁正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及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制订。这些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是依据房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日常管理实际制订,突出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办法》的进行了解读。对于小区不文明行为,南宁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该局将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办法》,包括轻微失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进垃圾桶造成垃圾外露”、较重失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状况差、秩序混乱”以及严重失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弃管小区”。

??“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约束,有效促使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有力地推动和谐小区、美丽小区、美丽南宁的建设。”该负责人表示,南宁市住房局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住房部门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的失信行为,南宁市住房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记入相关信用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小区的,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

??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南宁市住房局将按《办法》的规定,严格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执行各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如物业企业1年内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达到60分被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不准其参与“国优”、“区优”、“市优”物业项目的评选活动,并暂缓办理物业企业资质审批手续;如个人1年内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达到60分被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记者疏理惩戒措施发现,在重度黑名单惩戒措施中,个人有1项(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或者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登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单位有3项(3年内不得参与行业相关评优活动、依法降级或取消开发企业或物业企业资质、按要求整改完成后3个月内暂缓办理资质审批、机构备案等房产业务);在中度黑名单惩戒措施中,个人有1项(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或者暂停发放6个月保障房货币补贴,或者延长6个月轮候期),单位有1项(按要求整改完成后2个月内暂缓办理资质审批、机构备案等相关房产业务);在轻度黑名单惩戒措施中,个人有1项(6个月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或者暂停发放3个月保障货币补贴,或者延长3个月轮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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