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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级法院首发意见制裁不诚信诉讼

来源:网络 2014-10-09 15:26:09

  10月8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同时,还明确了对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可视情形采取“加重对虚假陈述者的举证责任”等五 ...

  10月8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同时,还明确了对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可视情形采取“加重对虚假陈述者的举证责任”等五种制裁措施。当天还公布了22个发生在近两年全市两级法院的典型案例。

  据无锡中院副院长顾铮铮介绍,近两年全市法院在立案、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屡见不鲜,既增加了诉讼成本,给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人为增设困难,又败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由于对虚假陈述缺乏统一的规制,使得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愈演愈烈。对此,无锡中院在充分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意见》。

  《意见》明确了虚假陈述是指诉讼参加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有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等九种情形。

  《意见》的有力之处在于对虚假陈述规制的五种方法。据介绍,“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这是直指要害的规制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为人的相关陈述,采信对方诉讼参加人的陈述,采信行为人对己最为不利的陈述,降低行为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提高行为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明标准,不予准许行为人的相关取证、延期举证或鉴定申请等。

  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也是有力规制措施之一。其中主要包括:相应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增加的其他诉讼成本。

  无锡中院还进一步明确了通常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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