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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欠费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系统

来源:网络 2014-09-28 20:32:06

  水、电、煤居民用户超过最后付费日期、2次(含)以上有效催缴无效,且累计欠费满500元(含)以上或累计欠费满3次(含)以上,就将录入市信用平台。9月27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正式接入上海城投水务(集 ...

  水、电、煤居民用户超过最后付费日期、2次(含)以上有效催缴无效,且累计欠费满500元(含)以上或累计欠费满3次(含)以上,就将录入市信用平台。9月27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正式接入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水、电、燃气用户,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实名制用户。其中,燃气居民用户基本实现实名制,水务和电力居民新增用户逐步推进实名制登记,存量未实名制登记用户有条件逐步变更实名制登记。

  具体信用信息录入标准如下:

  ■欠费录入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录入)(1)超过最后付费日期(缴费截止日期),二次(含)以上有效催缴无效(有效催缴由各公司各自定义)。(2)居民累计欠费满500元(含)以上或累计欠费满三次(含)以上;非居民累计欠费满1000元(含)以上或累计欠费满三次(含)以上。

  ■盗用录入标准:(符合任一条件即录入)(1)用户在使用水、电、燃气时,人为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使水、电、燃气不计量或少计量,在证据确凿用户签字认可情况下,即可录入。(2)第三方检测认定为人为影响计量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处理的行为,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3)经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并有相应书面处理依据的、人为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使水、电、燃气不计量或少计量的行为(以书面处理依据为准),即可录入。

  ■破坏设施录入标准:(符合任一条件即录入)(1)用户破坏水、电、燃气相关设施,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即可录入。(2)第三方机构认定为人为损坏相关设施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处理的行为,即可录入市信用平台。(3)经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并有相应书面处理依据的人为损坏相关设施行为(以书面处理依据为准),即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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