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提出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 ...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提出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截至8月底,我省拥有各类企业38万余家。《条例》提出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联系地址、存续状态、对外投资等信息,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今年应当于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隐瞒真实情况将入“黑名单”
《条例》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和投诉举报制度,规定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不少于3%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为弥补抽查制度覆盖面不足的问题,《条例》设置了公示信息投诉举报制度,规定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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