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该细则强化了对“老赖”的欠薪认定范围、欠薪垫付申请受理处理等环节。1997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200 ...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该细则强化了对“老赖”的欠薪认定范围、欠薪垫付申请受理处理等环节。
1997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2008年《条例》进行修订。此次将实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增强《条例》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对欠薪垫付的部门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细化欠薪隐匿或逃逸认定
随着深圳对企业负责人欠薪隐匿或逃逸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某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规避刑罚,通过代理人出面接受调查但不达成支付欠薪协议,在人力资源部门再次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接受调查。针对这种现象,《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的认定范围。
《细则》规定,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或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可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相关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依法申请欠薪垫付,而相关用人单位则承担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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