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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厅出台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来源:网络 2014-09-02 16:12:14

  根据自治区政府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2014年8月1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通知》中明确,把不依法签 ...

  根据自治区政府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2014年8月1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通知》中明确,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并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信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自治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开始全面建立。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自治区要求,自治区人社厅将整合系统内的信用信息实行统一报告,相关信用信息列入自治区征信信用库,建立全区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社会法人失信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惩戒办法》惩戒同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根据不同程度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其中,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将被确认为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把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明确“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保护诚实守信者、惩戒作假失信者”。劳动保障诚信体系是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建立全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制度是推动社会法人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益于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有益于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有益于发挥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的道德谴责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必将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欠薪,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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