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上海保障房准入标准出炉 10月15日起实施

来源:网络 2014-08-27 21:45:42

  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出炉。  根据要求,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达到以下标准,表现在:家 ...

  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出炉。

  根据要求,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达到以下标准,表现在: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上述文件还表示,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而供应标准为: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上述标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