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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网络 2014-08-24 22:46:5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五大亮点

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需公示)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企业决定是否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

限制或禁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

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

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

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而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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