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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地方信用体系的思考

来源:网络 2014-08-21 19:18:11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用建设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主抓的重要工作之一,工商部门作为市场准入、执法监管、消费维权的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特别是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按照“宽进严管”的 ...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用建设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主抓的重要工作之一,工商部门作为市场准入、执法监管、消费维权的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特别是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即将建立的黑名单制度,对企业信用建设影响更加深远。当前,由于受技术手段、工作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亟待强力推进。

一、当前信用信息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用内涵过窄,信息不够完整。以往,以政府监管为角度的信用,侧重了政府一方,缺失了市场很大一块。按照一般思维,多市以行政处罚信息、行业检查情况通报、资质年度检验情况等作为主要信用依据,而民事、商事及刑事上的信用信息,由于各种原因始终未得到有效整合。

二是信用开放不强,运用不够广泛。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信用信息需要申请才能获得,社会需求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百分百的集中,因此造成申请公开耗时长、人力成本高的问题,影响了信用的社会运用。同时,信息资源缺乏运用,导致信用中介发展受到限制。没有活跃的信用市场,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就无法得到传播,难以形成有效社会氛围,社会信用效益就不高。

三是信用监督盲区较多,影响力不够强。按照目前的实践来看,必须经过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转化为信用分值,这使违反人类道德、商业道德、行业公约、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失信行为,游离在政府建设的信用系统之外。政府建立的信用资源库与市场和社会本身的信用差距较大,市场的规范行为远比政府制定的标准多。

四是信用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社会认可度不高。当前企业的信用信息没有全社会开放,也没有延续性使用的办法和社会制约的有关措施,给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可乘之机,改头换面就能卷土重来,最为现实的表现就是信用成本十分低廉。市场价值规律背离的信用规律,没有得到很好统一,使得信用的价值完全没有体现出来。

二、对制约信用信息建设的原因分析

一是职责细分不到位。在行政权力细化的背景下,信用建设职能也被分配到若干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尽管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但是作为一个总体性纲要,始终没有对信用建设职责细分到位,导致实践中形式上重视,但实质上却不重视。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各个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平台,但是这样的信用信息建设也大多仅限于一个行业、领域的使用,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狭隘性。

二是技术手段的制约。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建设统一的平台是核心、是抓手,但在具体工作中,除了要打破各个部门、利益集团原有技术平台的狭隘限制之外,更主要的是现有技术手段能否建设信用信心平台也是一个未知数。因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畴,不仅职能分散,甚至涉及到职能交叉,因此对信用软件开发要求很高。只有将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的信用信息思维有机结合,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可操作性。

三是缺少经费保障。尽管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成本在软件设计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但是由于职能部门经费来源渠道的固定,在没有专项经费保障的情况下,除非本部门确实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很难激发信用建设的经费投入热情。特别是信用数据信息录入、维护以及后续工作跟进等的人、财、物成本都很高,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规则制约,就难以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自觉和主动。

四是外在制约因素较多。目前,工商部门的信息系统是全省统一的,下一步的信用黑名单制度还可能全国统一。而在实践中,也有的已经实现了全国统一,如金融企业,还有的则是全市统一,如公积金。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如何对这些条条框框外在制约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也是重大难题,如避免数据重复录入的问题等。

三、推进信用信息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抢抓发展机遇。信用是一个城市竞争的重要软实力,同时也是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宜宾应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契机,集中力量建设地方信用信息系统,以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为核心内容,明确、细分各部门的信用建设职能,有效整合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

二是建设信用平台。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国务院的基本要求,无论是“早建”,还是“晚建”,反正都必须建设,因此宜宾应委托国内外的权威专业机构,在全国率先建成涵盖各行业、各领域的地方信用信息技术平台,通过板块细化、非涉密平台整合、数据倒入、关键字搜索、对外公示查询等方式,用3-5年时间实现信用数据的完整录入。同时,信用信息系统应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除了基础信用数据信息,处罚类、违法类等信用数据不进行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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