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内蒙古公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来源:网络 2014-08-15 18:14:49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昨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昨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当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今后自治区社会法人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等视为一般失信,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2000-3000元/月·人两个月以上等视为较重失信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3000-5000元/月·人三个月以下或10名以上劳动者累计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的等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根据不同的失信行为,给予不同的惩戒,并对信用信息的披露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对于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按照《办法》,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信用信息中的失信记录披露期限为1-3年,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长久档案保存。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公共征信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部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确认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北京: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双管齐下


互联网 2017-05-05 10:44:58

陕西高院与省发改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中国法院网陕西法院 2016-07-02 14:50:54

山东拟建企业环保信用报告


中国环保在线 2015-08-03 10:31:53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