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华通路桥集团即将于本周三(7月23日)到期的短期融资券面临重大兑付风险,市场各方对于高风险信用债发生违约之后“托底机制”的关注正在急速升温。分析人士表示,发债主体发行的各类信用债一旦濒临“违约死 ...
随着华通路桥集团即将于本周三(7月23日)到期的短期融资券面临重大兑付风险,市场各方对于高风险信用债发生违约之后“托底机制”的关注正在急速升温。分析人士表示,发债主体发行的各类信用债一旦濒临“违约死亡”,其外部第三方担保、内部资产担保、破产重整等“保险机制”,将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信用债市场相关违约事件未来可能步入常态化,投资者更需仔细梳理应对或规避其中的投资风险。
有效担保成为“定心丸”
回顾近年来我国信用债市场多次发生的重大违约事件,相关多只债券在濒临违约时或已经发生实质性违约之后,还存在硬性担保的保险机制解决兑付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2012年初地杰通信违约事件和今年年初的永泰丰化工违约事件,最终在发债主体实质性违约之后,幸运地迎来了债券担保人的担保履约。
2012年1月,北京地杰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由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恶化、自主偿债能力较低,已向债券担保人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请其履行担保责任,确保本金及利息按时全额兑付。随后,中关村担保在地杰通信公告当日称,已提前全额提存资金(包含了地杰通信需到期兑付的全部本金和至2013年债券所需支付的利息)确保本息兑付。在2014年1月,作为2011年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起人之一的常州永泰丰化工公告表示,其3689万元债券本息无力偿还,将由作为永泰丰化工提供反担保保证的常州清红化工先行代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两次信用债违约事件中相关担保方均履行的担保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信用债违约担保条款,都能够实现全额有效担保“托底”。
今年3月下旬,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表示,由该公司2013年发行的私募债——13中森债出现了利息违约,而该笔债券发行时的担保方——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随后表示拒绝为该笔债券承担代偿责任。有消息人士称,中海信达称该私募债由其江苏分公司私自担保,总部并不知情,且担保行为系在分公司注销后发生,因此担保无效。尽管该债券的当期利息随后在“一番踢皮球”之后最终还是获得了兑付,但其担保条款是否真正有效仍未可知。这也意味着,13中森债后续存续时间内的还本付息仍然是一颗悬在投资者头顶的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