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 刘一博 制作 漫画 王宇 绘制 数据来源:央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年报》 从今年5月起,本市市民可上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早在去年,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已扩至江苏、四川、重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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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 刘一博 制作 漫画 王宇 绘制 数据来源:央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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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5月起,本市市民可上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早在去年,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已扩至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9省(市)。 作为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征信报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们每个人经济生活的影响将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央行征信体系仍处于搭建与完善过程中,很多人对自己的这个“经济身份证”尚不熟悉,且有太多困惑。比如,逾期不还款的记录上了征信报告,是否意味着上了“黑名单”?补还之后,央行征信中心能否给“刷白”?征信报告上的“负面信息”会影响个人的信贷活动吗?日前,记者就大家最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以及法律界人士。 个人信用报告
是个什么东西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介绍,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方便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两类机构:一是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二是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机构。 对截至2004年尚未还清及2004年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征信中心将纳入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信息采集范畴。对于账户处于正常开立期间的信贷业务,征信中心每个月都会进行更新。但是,信贷业务在销户或结清后,其信息就不会再更新了。 记者了解到,征信中心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报告中没有“不良记录”的字样。也就是说,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因此,单纯从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法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案例一]
遇人不淑
个人征信记录蒙尘
对家住河西区的方浩来说,那实在是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当年30岁的他,为此事折戟京城,丢了工作,还卖了一套三环附近的房子—按照几年之后的房价计算,损失不下300万元。这一切的根源,是因为他卷入了一桩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个人征信记录蒙尘。 2008年,他和女友受雇于一家网络公司,老板顾某极具煽动性,他经常鼓动员工走捷径赚大钱,比如“以卡养卡”零成本创业。当时,各银行对于信用卡的审批非常宽松,个人申请起来手续极其简单。在老板的蛊惑下,方浩和女友及其他十来个同事每人办了五六张信用卡,每张卡的透支额度3万元,以卡养卡,几个人的透支额度全部归到顾某手中,合伙去做一桩买卖。如此“以卡养卡”大半年,相安无事,顾某还给了他们相当丰厚的“投资回报”。然而,8个月以后,他们合伙做的那桩买卖出了问题,资金链断裂,顾某携款潜逃。信用卡发卡银行报了案,并开始了密集催款,方浩的5张卡,算下来就是15万元,加上女友的15万元,统共30万元,拿什么还呢?万不得已,方浩只得贱卖房产……之后漫长的5年时间里,他除了舔舐伤口,还承受着无法获得信贷的惩罚,没有任何一家银行给他办信用卡,没有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借钱给他—无论买房还是买车。 [案例二]
失误致市民权益受损
银行被判抹去污点 本市居民小李从未办过信用卡,却因为“恶意透支”上了银行黑名单。经调查,原来是刘某捡到他的身份证去办了信用卡,继而透支消费2万余元。刘某后来将恶意透支的钱还给了银行,但他拒绝赔偿小李的其他损失。同时,银行也不同意从黑名单上撤下小李。考虑到信用污点会影响自己的社会评价,小李将刘某和银行一齐告上了法庭。小李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要求刘某和银行赔偿其名誉损失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要求撤销不良信用记录。 审理过程中,两被告都极力撇清自己跟这件事的关系。刘某说,卡是他办的,但不是他透支的。银行说,他们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只能做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的真实性也只能通过电话确认,他们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擅自盗用小李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的是小李的姓名权,而非名誉权。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侵权过程中亦有过错。法院认为,小李上了黑名单,对其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小李就此要求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5000余元,银行赔偿2000余元,同时法院要求银行抹去了小李的信用污点。 出现信用污点怎么办?
信用报告出现信用“污点”后,对个人有何影响?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如果客户信用报告存在欠款或逾期记录,客户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会受到影响(参见图表案例1)。如果违约是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不良信息保存期设定为五年的规定,逾期贷款及时补上应还未还欠款,个人不良信息将会自补还之日起保留五年。五年后不良信息将不会显示在信用报告上。 在实际中,很多逾期还款并非出于恶意,如工作繁忙等原因疏忽导致信用卡逾期未还款,且金额较少,这样的逾期记录上了征信报告,持卡人还清欠款之后,央行征信中心能否消除逾期记录? 对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表示,征信中心仅客观展示信用信息,只有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机构才有修改权限。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会分析客户是“善意”还是“恶意”之类。 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则表示,如果违约是非客户主观因素造成的,如被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获取贷款、信用卡等,客户可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进行解决。 同时建行会根据客户信用卡逾期时间长短、次数、金额以及是否连续逾期来评估是否为“恶意”欠款,同时依据相关政策保留或消除客户“信用污点”。 “被黑名单”了怎么办? 有的人是非恶意欠款,而有的人干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了“黑名单”。市民赵先生到银行办房贷,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个人信用中有贷款逾期未还款记录。之前从未贷过款的赵先生几番解释无果,无奈之下将这家银行告上法院。 目前,各地均出现因个人信用报告有误,导致个人起诉银行的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殷女士因个人信用报告错误问题诉某银行一案,终审判决:银行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该案中,殷女士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存在逾期还款不良记录以及信用卡透支记录,系银行工作人员误将案外人身份证号码登记在殷女士名下,导致其个人信用系统因信息归并错误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可见,个人信用报告并不能保证100%可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学义分析,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用户自己提供了错误信息;二是其他人利用各种违规手段,盗用用户名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将信息录入错误;四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技术性错误。 田学义提示,个人信用报告出错时,公民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或者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如果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公民可通过诉讼维权。 银行有告知义务 从高飞的案例不难看出,高飞B银行的信用卡两年未用,却因两年20几元信用卡年费造成车贷无法成功申请,在这两年里,B银行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高飞已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对于非恶意欠款行为银行是否有告知义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认为,客户应该看清当初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如果确属银行方面原因,可与其协商,请银行修改。 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学义则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非故意造成的信用卡不良记录,银行作为信用卡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告知用户相关情况,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面对个人信用报告可能出现错误的客观现状,银行等相关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应改变目前这种单方报告模式,承担起更多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之前,应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减少错误几率。 用户如何确保自身不出现或少出现欠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示,信用报告记录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或信用卡等业务时的基本资料,及贷款和信用卡的还款情况,当客户的电话、通讯地址、居住状况、婚姻状况、职业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办理过业务的银行更新资料,以便及时收到银行还款提醒,确保按时还款。同时,及时了解利率变动引起的还款金额改变,存足还款资金,避免逾期发生;客户最好定期查看个人信用状况,及时查询相关还款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正确看待个人信用报告 在查询征信报告时,有人会发现,其征信报告中“查询记录”显示,有机构不止一次查询过其信息,但其并不知情。 对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提示,个人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留意: 1.是否有其他人或机构未经本人授权查询过其信用报告。 2.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值得一提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如发现您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向查询机构质询,也可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相关条例给予处理。 此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表示,人民银行还会陆续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征信报告,如纳税信息、民事判决及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记录等。目前,已有个别省市将个人纳税信息或电信缴费信息接入到了征信体系之中。 只能以侵犯名誉权来纠错 “因个人信用报告错误问题,公民与银行等机构发生纠纷时,往往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田学义分析,“公民的信用记录是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的重要内容,滥用或盗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受侵害的个人也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同时他表示,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信用权”,但理论界已经认识到了规定“信用权”的必要性。2002年我国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该草案同时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目前,法院审判实践中,将公民个人信用受到侵害的行为,纳入名誉权或姓名权的保护范围,间接保护公民“信用”或“姓名”受到的侵害。客观地说,名誉权或者姓名权并不能完全涵盖侵害信用利益的各种情况。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建立,对个人信用的日渐重视,我国应立法直接将“信用权”规定为独立的权利。 记者手记 言不信者,行不果
信,儒家五常之一。在中国五千年文化精粹中,人言为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不信者,行不果”……古训如江河湖海般润泽着一代又一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人们的行为与心灵。时值当下,诚信更是提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新高度。人们的一言一行,从自然人间的信任,变成了社会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这是对文化的传承与坚守,也是社会的进步与升华。
自1998年我国个人征信业初露萌芽,至今已有十余载,个人信用报告随着时间的流淌渐渐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如影随形伴人一生。2014年6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作为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至此诚信已从以往银行金融领域延伸至更为广阔的天地。
纵观寰宇,大至一国,小至一人,无不为信用体系中的一环,而环环相扣,或可为你我铺展条条大路,抑或关闭重重大门,何故?为“信”所幸、为“信”所累,不可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