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布单位: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号 企业(个体户)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辖区 1 杭州大脚食品有限公司 钟胜利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食品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罚款 ...
公布单位: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号 企业(个体户)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辖区
1 杭州大脚食品有限公司 钟胜利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食品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罚款12000元。 上城2 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 吴 雷该企业涉嫌销售过保质期食品以及篡改食品标签,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拟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江干3 杭州尚欣食品有限公司 王山榕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处以罚款281000元。 拱墅4 杭州青雨食品有限公司 黄 渊 虚假标注巧克力生产日期 处以罚款4000元。 拱墅5 杭州宝堂调味品有限公司 张宝堂 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食品 质监分局已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滨江6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土生小吃店 陈土生生产经营致病菌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餐者食用该小吃店2014年3月1日供应的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煎饼所导致的一起集体性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目前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经开7 杭州青化山泉饮料厂 屠利明 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水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萧山8 杭州萧山白龙饮用水厂 王国贤 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水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萧山9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兆富冷冻食品经营部陈兆富经营未经过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检疫、且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的牛舌和牛肉处以罚款3万元。 余杭10 丁民生 丁民生 销售注水牛肉 处以罚款1万元。 桐庐11 丁民富 丁民富 销售注水牛肉 处以罚款1万元。 桐庐12 季志明 季志明 销售注水牛肉 处以罚款1万元。 桐庐13 谢水土 谢水土 销售注水牛肉 处以罚款0.53万元。 桐庐14 富阳市环山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香佳利蛋糕店 桂志兵 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 1.没收相关过期食品添加剂;2.处以罚款5000元。 富阳15 吴 玉 吴 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处以罚款15280元。 富阳
16 曾一新 曾一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不合格食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包装袋;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779包,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封口机1台、打码机1台、号码机2个;3.处以罚款22160元。富阳17 富阳市春江街道来军副食品店 胡来军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22件;2.处以罚款5000元。 富阳18 富阳船老大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徐玉叶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5000元。 富阳19 临安市章氏炒货食品厂 章江峰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处以罚款145000元。 临安20 临安市石朋炒货食品厂 王光洪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临安21 临安日升炒货食品厂 章海华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处以罚款28500元。 临安22 方向明食品加工作坊 方向明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处以罚款160000元。 临安23 方斌食品加工作坊 方 斌 冒用厂名厂址 处以罚款6000元。 临安24 谢旭锋食品加工作坊 谢旭锋 冒用厂名厂址 处以罚款9900元。 临安25 杭州林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潘春晨 冒用厂名厂址 处以罚款500元。 临安26 临安市贵客食品有限公司 汪周林 冒用厂名厂址 处以罚款3476元。 临安27 临安市天目农特产品市场俞丽娟副食品经营部 俞丽娟1、经销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被查获;2、经销过期食品被查获1.没收违法(非法)所得;2.没收未经检疫的生猪肉30斤;3.处以罚款:2000元。 临安28 临安本源食品经营部 胡清华 经销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被查获 处以罚款4000元。 临安29 詹金生养殖场 詹金生 生产含禁用药物的食用水产品案 处以罚款3000元。 西湖30 支洪粮养殖场 支洪粮 生产含禁用药物的食用水产品案 处以罚款3000元。 西湖31 上海维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朱 江1、篡改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1.拟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2.拟处以罚款50400元;3.拟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81瓶。 下城
32 上海太湘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祁秀娟涂改加印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拟处以罚款45000元。 下城
备注: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办规[2013]1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列入“黑名单”期间,生产经营者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二)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其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及产品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四)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消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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