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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新日韩台湾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

来源:网络 2014-06-06 22:29:55

  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于2014年6月6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根据《中华 ...

  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于2014年6月6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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