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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点居住证制度改革 推积分挂钩公共服务

来源:网络 2014-05-28 22:09:14

  为了加快居住证制度改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省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部分市县自今年7月1日起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述暂时停 ...

  为了加快居住证制度改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省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部分市县自今年7月1日起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述暂时停止施行在一年内试行。

  据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陈石春介绍,今年1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推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流动人口的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提供以及社会重要事务参与,与居住证积分挂钩。申领、发放居住证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按照其居住年限、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累积积分并根据积分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

  而“推进以上居住证制度改革,需要调整现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陈石春表示,考虑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全面修订《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之前宜开展试点工作以积累经验。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由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到3年;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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