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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开始 首次要求信用评级

来源:网络 2014-05-23 19:45:50

  5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 ...

  5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来源:财政部网站)

  分析师观点:

  事件意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试点开始

  2009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开始为地方政府代发债券。2011年,财政部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个省市试点自行发债,2013年又增加江苏和山东两省,但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此次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偿还责任明确至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解除了中央政府的信用背书,实现“谁举债,谁偿还”。

  试点办法分析:

  (1)主体框架仍源于《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此次财政部颁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自发自还债券试点办法”)在发行额度限制、承销方式、发行利率、定价方式、交易方式、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仍沿袭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2)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拉长

  此次自发自还债券试点办法中规定,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比例结构为4:3:3,加权期限达7.1年,债务期限较2013年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规定的3年、5年和7年拉长。

  (3)首次明确要求进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2013年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最后一条已提出“试点省(市)应当加强自行发债试点宣传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而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指引下,财政部提出建立基于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的地方政府发债机制。本次办法从政策执行层面明确了这一点。

  试点地区债务数据:

  (1)政府债务率

  根据各地区审计部门公布的审计结果,2012年,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江西、青岛、山东和宁夏等9个地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分别为98.93%、76.12%、63.48%、54.41%、53.62%、53.10%、52.91%、48.77%和39.54%;考虑到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救助责任债务的折算率后,北京、上海、江西、浙江、江苏、广东、青岛、山东和宁夏的政府债务率分别为99.86%、87.62%、68.50%、66.11%、60.34%、59.41%、58.66%、55.22%和50.48%。

  (2)政府债务逾期率

  根据各地区审计部门公布的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末,山东、宁夏、广东、江西、江苏、青岛、浙江、北京和上海等9个地区除去应付未付款后的政府负有偿还债务的逾期率分别为2.76%、2.41%、1.90%、1.55%、1.38%、0.86%、0.15%、0.14%和0.01%。

  展望:

  (1)地方政府发债受额度限制,规模仍很小,短期内对城投债的影响有限

  根据中债资信统计,2013年我国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发行规模达27,536.46亿元,而2013年试点自行发债的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深圳、山东和上海等7个地区总计发债额度为731亿元,仅占融资平台债券发行额的2.65%。因此,预计短期内地方政府发债对城投债的替代作用还难以显现。

  (2)项目收益类债券将是城投债未来的改革方向

  财政部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报告中明确提出未来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改革方向是“剥离政府融资职能”。2014年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意见”)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结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正在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可以预计,将现有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规范或者成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相关项目收益类市政债券将是城投债未来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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