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用缺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纠纷,甚至需要靠法律来解决。因此,司法者往往比其他人更多地接触并感受到“不信任”带来的危害。据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 《 ...
市场信用缺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纠纷,甚至需要靠法律来解决。因此,司法者往往比其他人更多地接触并感受到“不信任”带来的危害。据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
《中国产经新闻》:您作为律师,是否经常接触到市场信用缺失导致的司法纠纷?最多的是什么?
张明:最多的莫过于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正因为是亲戚朋友关系,出借方才会给予借款,由于借款的成本比较低,也即根本不存在利息的情况,因此违约不还款现象很多,我们每年会处理很多类似的案件。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中国产经新闻》:在您多年来接触的信用缺失引发的司法纠纷中,案件发生最多的行业是什么?
张明:从我们接触到的案件来看,房地产市场是生发此类案件最多的行业。
在新开发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常见房屋销售广告言过其实,或是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开发商为了提高所售房屋的知名度、美誉度,加快销售进度,迅速回笼资金,往往在销售广告中对所售房屋描绘得天花乱坠,言过其实,使购房者对所售房屋产生一种十全十美的理想化错觉。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花园社区”、“空中花园”、“欧洲小镇”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从而引起纠纷。目前,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首先接触到的是售楼部的售楼小姐。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售楼时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楼房本来没有的配套设施却口头承诺,信口开河。而当房屋交付使用时,购房者才发现所谓的配套设施无影无踪。
在二手房市场同样有很多买卖纠纷。一个原因是房地产中介不规范。房地产经纪现状,门槛低,容易进,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整体诚信水平比较低。具体到每一个房地产中介企业,其诚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一些中介公司房屋出租、买卖的广告价格都是假的,许多经纪人为了吸引广大消费者,不坚守职业道德,不守规矩,专搞欺骗,不作真实的市场宣传。例如中介机构欺瞒买方,隐藏房屋实情,导致买方解除买卖合同。 另外一个原因是,随着国家调控及房价的不断的波动,引发了许多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房价大幅度上涨,会出现卖家违约案件;如房价幅度降低,买方违约的纠纷增多。这也证明诚信在利益面前是多么脆弱,特别是在高额的利益面前。
《中国产经新闻》:针对当前信用缺失的大环境,您认为政府层面应采取什么样的相应对策?
张明:一是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 对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我国要加快制定统一规范的信用法律体系,明确在信用关系中的法律归属问题,从而对信用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对已有且与社会信用发生冲突的部分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对已经过时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信用的一些法规条文予以废除或修订。政府部门不仅要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并且要加大对个人或者企业单位的处罚力度,强迫人们守信。在法律上增加违约成本,加大违约成本,防止恶意毁约。
比如,在房产买卖纠纷中,为防止卖方恶意毁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一方面,建议建立卖方个人诚信档案,在二手房的买卖中将个人的违约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将二手房出卖方的个人诚信档案绑定在产权登记部门,以便买受方知悉其个人诚信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房价上涨后出卖方以各种方式毁约,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坚持差价补偿原则,加大卖方违约成本。
二是加强诚信建设,大力进行教育宣传 。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总体的信用意识,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提供道德支持,营造诚信守信的社会秩序好环境。人们的信用道德观念和意识普遍缺乏,要从根本上改变人民的信用观念和意识,建立社会主义信用道德的评价标准,要让每个公民都真正认识到,诚实守信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信用是其在社会中的通行证,是其立足社会的资本,每个人都应当恪守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