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发票是消费者在商店等场所消费的证明,是消费者的维权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相信有不少消费者有过付了钱商家“两手一摊”,表示不能提供发票的情形。针对纳税人和社 ...
据《新闻晨报》报道,发票是消费者在商店等场所消费的证明,是消费者的维权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相信有不少消费者有过付了钱商家“两手一摊”,表示不能提供发票的情形。针对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反映较为集中的“不开票”问题,市税务部门近日首次明确,将对滚动监控期内4次以上“不开票”企业,提请纳入上海市综合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根据《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对经查实的首次“不开票”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给予口头警示告知,并书面责令改正,但不进行处罚。有多次违规的,如果违规者为个体工商户,自首次“不开票”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查实第二次“不开票”行为的,处罚款100元;查实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每次处罚款200元。对违规的非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则更高,自首次“不开票”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查实第二次“不开票”行为的,处罚款500元;查实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每次处罚款1000元。
除罚款外,市税务局还将对不开票企业开展为期2年的滚动式监控。对“不开票”2次以上的企业实行定期专项纳税评估,强化实地核查,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在上海税务网站公告违规信息等措施。对滚动监控期内4次以上“不开票”企业,将向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送违规信息,提请纳入上海市综合征信系统的“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