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纲要》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四个领域入手,提出2014年6月底前要完成 ...
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纲要》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四个领域入手,提出2014年6月底前要完成: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的方案;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代码制度的方案等任务。(5月5日经济参考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围绕上述四大领域展开,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基本将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信用建设建立起了基本框架,将为今后我国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提供理论依据,诚然,我们急需这种政策引导。
因为如托夫勒所言,任何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造成一些人心灵上丧失三种东西:共识、秩序和意义。由于缺乏共识,就会引起彼此关系的疏离和诚信缺失,甚至导致尔虞我诈;因为缺少秩序,社会无规范可循或者有规范不循,从而产生某种程度的无序状态;加上意义缺乏,行动就会由困惑、迷惘而走入歧途,一些人就容易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如此情形下,从法律方面引导和规范不失为一种良策。
然而,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只关乎法律的“信用代码”,只能是止痛剂,不可能成为建立诚信社会的灵丹妙药。因为纵观大多“失信”事件,大部分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致,既然作为“单位”不遵守法律,作为“个人”其就会乖乖伏法?
其次,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没有道德的支撑,离开了道德诚信的法律,即便再广、再细也只能是南辕北辙,终究落得“出力不讨好”;
再者,“信用代码”治标不治本,诚信社会的长久,维系诚信终究要靠道德的驱使和引导,建立诚信社会最终要靠人的自觉、道德的自觉。
总之,“诚信者,天下之结也”。重建一个诚信的社会,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团结起来的重要法宝。建立诚信社会,既需要法律强制,更需要道德自觉。如何使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只有这样,法律手段和道德引导才能发挥出相得益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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