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腐败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但是并不完善。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有关的一切信息。”刘俊海说。 今年两会期 ...
防治腐败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但是并不完善。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有关的一切信息。”刘俊海说。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除了央行掌握着一部分公民社会信用信息之外,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金融等机构都掌握着公民或企业机构的某一方面信息记录。
齐奇认为,目前,我国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上存在着登记分散、管理多头、部门信息封闭等问题。
这导致了市场主体有无失信记录,交易相对方难以查询,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增大了社会的诚信风险。
刘俊海认为,现在需要把有关诚信的各个方面,比如,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都纳入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风险。
虽然目前,最高法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最高法官方网站专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失信的被执行人异地开户、异地置产、借名登记等情况非常普遍, ‘执行难’依然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齐奇说道。
齐奇提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建立建成一个国家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才能有效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个平台主要由三项基础性制度组成,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资金到位期限,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
刘俊海建议,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控公司诚信经营风险,需加强企业和公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除了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专家认为公民社会信用体系将会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发挥积极作用。
2010年6月,国家预防腐败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专门议题提交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讨论研究。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预防腐败局配合,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落实有关事项;成立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工作具体落实。
近年来,政府官员诚信度下滑,各种官员造假事件不断发生,不但危害了政府信誉,也滋生了腐败。
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通过身份、年龄、履历、档案造假,从一名普通的农村女子,一步步升迁至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
“12岁参军当战士,22岁成为一家大型军医院的药剂师”,这些荒唐的履历被正式写入了王亚丽的档案中。
刘俊海认为,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可以对预防腐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官员诚信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申卫星认为,随着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之后,每位公民包括财产在内有关信用的信息都将得到整合,某个人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住房的现象将很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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