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在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后,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在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后,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有了进一步细化,也被业内解读为政策“收紧”。
2012年10月底保监会放行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短短一年多时间,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从零飙升至2013年底的1442.9亿元,占比达1.9%。
保险全行业已经有42家机构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了信托计划。从投资项目上看,其中,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占比达到了64%;此外,工商企业占比23%,三者合计占比87%。
保监会内部人士对外称,“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放开一年多来,目前已暴露出一些风险端倪。”
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主要为房地产和基建类信托,两者占比约64%。其次,保险机构对信托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此 外,“重投资,轻监管”较明显。为此,《意见稿》督促保险公司更加注意投资信托产品的风险,同时,也意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措施。
根据《意见稿》,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 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 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此外,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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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情况重点监管
根据《意见稿》,五类情况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需要向保监会报告。
1.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
2.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3.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4.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5.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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