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简述: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44号),决定废止《食盐专 ...
观点简述: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
此次《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止是2013年12月国务院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和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延续,同时有助于理顺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但是,《食盐专营办法》及《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并未废止,因此此次《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中国食盐专营制度的放开,以食盐生产指令性计划、食盐价格政府定价以及专营许可审批制度为核心的中国食盐专营体制并未实质性改变。中债资信未来将继续关注中国食盐专营体制改革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趋势。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除是前期食盐行业行政审批权下放相关政策的延续
早在1996年国务院公布《食盐专营办法》后,中国正式开始依据上述办法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制度,规定在食盐生产及销售环节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在生产、销售及储运等各个专营环节实施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严格管理制度;200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对食盐实行政府定价。2006年,发改委公布《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生产、销售及储运等三个环节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2008年,由于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并组建工信部,并将发改委盐业行政管理职责移交至工信部;至此,发改委主要负责食盐价格及食盐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管理,而工信部负责食盐生产、销售及储运等环节专营许可的审批或备案工作。
随着2013年以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在2013年7月13日以及11月8日分别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并在2013年12月决定将1996年公布的《食盐专营办法》部分条例进行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和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权正式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方面,此次《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止是对前期中国食盐行业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延续;而在另一方面,中债资信估计2008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由发改委移交至工信部已经意味着《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约束条件效力下降,此次废除也有助于进一步理顺食盐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表1:《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食盐专营许可审批方面的规定对比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 |
食盐 生产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 |
食盐 销售 |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 删除“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食盐储存和运输 |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 删除“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
资料来源:中债资信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尽管食盐行业部分行政审批权逐步下放,但中国食盐专营体制并未放开
虽然2013年《食盐专营办法》部分条例的修改以及此次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未来将给予地方盐业主管机构在食盐生产企业的审批和储运证核发等方面更大的权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更为核心的《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等行业制度并未废止,表明以食盐生产指令性计划、食盐价格政府定价以及生产、销售和储运等环节专营许可审批制度为核心的食盐专营体制并未实质性改变。中债资信未来将持续关注中国食盐专营体制改革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趋势。
表2:《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梳理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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