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价下跌,温州的“房闹”现象越发突出,且有升级之态。4月15日,温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温州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联合发出《温州房地产行业积极应对“房闹”倡议书》,表达了对“违反契约精神”的“房闹”现 ...
由于房价下跌,温州的“房闹”现象越发突出,且有升级之态。4月15日,温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温州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联合发出《温州房地产行业积极应对“房闹”倡议书》,表达了对“违反契约精神”的“房闹”现象进行抵制的坚决态度,并恳请当地政府干涉。
消除“房闹”仅靠政府打击行不通
●何勇海
期望升值的房产大幅缩水,业主心理失衡可以理解。但就此去当“房闹”却显得颇不理智。房价下跌的受损方,不仅仅是高点入市的购房者,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损失同样比较大。正常的房价走势本应由市场来主导,房价有所下跌,可能正是市场主导的结果,在行业巨变和市场大调整中,开发商也拗不过市场,他们又何曾想降价?房价的涨涨跌跌,就像潮起潮落一样正常,业主在购房时就该有房价不可能只涨不跌的心理准备。
面对房价下跌,业主应该秉承契约精神:交易自由,风险自负。就像房价涨了,业主不可能给开发商增付房款一样;房价跌了,开发商也不可能赔偿业主的损失。因为“楼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天下本没有“只能涨,不能跌;只能赚,不能赔”的好生意。在房价下跌之后,如果业主发现开发商确有价格欺诈、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导致业主上了当受了骗,购房时多花了冤枉钱,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开发商给予业主价格补偿或退房。
那种当“房闹”阻挠房价下跌的行为,于理不合,于情不通。让不断走高的房价回调下行,仍是无力购房者的翘首期盼,它关乎百姓切身利益。而“房闹”则有绑架房价调控之嫌,会阻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仅靠打击,就能消除“房闹”吗?“房闹”是表象,房价才是根本。政府最应该做的,是政策引导和司法疏导,尤其是要坚持房地产宏观调控不动摇,严格执行国家调控政策,使房价走向平缓,甚至有涨也可以有跌。房价回归理性,消除了“只涨不跌”怪相,就能消除“房奴”的焦虑,也能消除“房闹”那种房产只能升值不能缩水的心理奢望。
减少模糊交易 抑制“房闹”才真正可期
●然 玉
拥有充足选择权的消费者,理应对自己的每一次选择承担后果。只要不存在欺诈、误导、胁迫等情形,买房者自交易完结之后,便无权对房企再提附加要求。意图制造事端阻止开发商降价,无疑侵犯了后者的自主定价权。
面对市场的正常波动,消费者应保持起码的克制。所谓维权,一旦演绎为恶语相加、拳脚相向,维权者也便成了逞恶者。继而失去了道德上的优势、冲淡了身上令人同情的悲剧性,终至被打击、被执法,一腔愤懑欲诉无人听。“房闹”之悖论在于,维权者沦为侵权者,他们最初的合理诉求被忘记,现实的野蛮行径却被铭记。
备受“房闹”折磨的温州房企,摆出一副委屈无奈的模样,转而恳请政府干预。这幅情景,全然颠倒了购房者与卖房者的强弱形象,实在滑稽得很。只是需要厘清的是,开发商未必真就这般楚楚可怜,购房者也未必当真那么蛮横无理。若无之前伏笔,谁会寻衅挑事?既有诱因,必有恶果。当初卖房者口口声声、信口雌黄,大行威胁恫吓、忽悠蒙骗之能事,千方百计诱导消费者出手购房,而今又怎能怪购房者情绪激动呢?
虽有空前规模的市场,却无与之匹配的信仰,一切都是混乱模样,房产交易群魔乱舞实不足取。终究,有太多问题需要厘清,比如何为合法、适度的营销?什么才是具有法律效率的承诺?又该怎样留存证据、捍卫权益?凡此种种,若无明确的规则传统,各行其是、彼此试探,酿成一系列出格景象,也就可以理解了。
“房闹”不妨也听听协会的倡议
●堂吉伟德
开发商有没有虚假宣传,购房者有没有上当受骗,这确实是一个仁智各见的问题,诉诸于第三方才是有效解决之途,而不是比拼谁更“会闹”,否则法律就会成为摆设,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在惯有意识形态之中,房产开发商似乎具有天然的原罪,而购房由于具有全民性而容易获得更大的身份认同。毕竟房产开发商只占少数,根本无法同占绝大多数的购房者相比,在对“房闹”一边倒的支持和幸灾乐祸声中,房地产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呼声就难以引起重视。
平等的市场之中没有强弱,只有有理还是无理,合法还是非法的界定。判断是非也不能有选择性地只听一种声音,让房地产协会或商会发声,才不至于偏听偏信。事实上,应对“房闹”不应是一个行业的倡议,更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最终转化成公共管理的议题。因为从根本上讲,“房闹”已经超越经济话题的范畴,而成为社会治安和秩序管理的对象。假若用“一种市场行为”去掩盖手段的非法性,以纵容和无视的态度去对待,必然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而其负面效应的外溢,就会成为一种行为习惯,在房地产行业之外蔓延。若“闹”成为维权的必用手法,那么社会可能将难有宁日。
时下房地产去泡沫已成为趋势,让虚高的房价回归常态,既是房地产商实现资本回笼、解决流动压力的需要,也是解决刚需购房需求,增加销售数量保障更多人权利的需要,更是盘活社会资金实现经济转型的需要,可谓一举多得。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抛弃固有的身份偏见,听听协会的呼声,是公共认识回归理性的必要条件。而对秩序维护和权利保护具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地方政府,既要从“房闹”中看到焦虑,也要从倡议中听到声音,及早介入干涉才是明智之举。
“房闹”是楼市调控中的一种“阵痛”
●汪昌莲
业主因不满开发商降价,采取过激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其说业主是在替自己“维权”,不如说是一种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房闹”行为。从深层次分析,业主因楼盘降价,采取“房闹”的方式“维权”,违背了契约精神,也为法律所不容。特别是,相比“医闹”,“房闹”涉及面更广,社会负面效应更大,治理难度也更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房闹”比“医闹”更可怕。
不可否认,楼市沉浮,几家欢喜几家愁。随着各地调控措施的持续推进,房价下跌或是大势所趋,一些在高价位买房的业主,房子价值缩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也是在所难免。他们要求开发商给予“房价补偿”,或要求退房,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切市场交易行为,必须遵循契约原则,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而要求企业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业主没有理由退房,或要求开发商作出任何补偿。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房闹”频发,可以说是政府调控楼市难免的一种“阵痛”,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理,任由开发商被动应对“房闹”。应建立干预机制,及时化解“房闹”;对于打砸式的恶性“房闹”,应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楼市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业主应理性应对“楼市沉浮”,恪守契约精神。只要我们每个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契约精神,都能够遵守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都能够按照章程和规则办事,社会就会少了许多矛盾和纷争,就会变得更加和谐。
微博观点 〉〉〉
不能单靠契约精神
刘阿涛的微博:房价的下跌似乎在所难免,跌多少已成为考验政府的智慧难题。跌太多,国情、“房闹”如何解决?单靠契约精神,不会很好解决“房闹”现象,而“房闹”可能会导致房产滑向更深更远的地方。政策自身在博弈,行政与市场又在博弈,艰难的中国房地产,经典的经济学案例。
请把溢价分给开发商
丽水奋斗金:商品房作为一种投资品,无论如何,其发生的溢价归购房者所有,但另一方面其降价亏损也应由购房者承担,合同契约是市场议价成果,体现供求双方达成一致,这才是市场经济。如果“房闹”合理,请将你购房后产生的溢价分给开发商,我想这样开发商就有义务承担你的购房风险。
可以先查查开发商
哈利波特周:“房闹”要打击,同时可以派人查一查开发商的未开发用地和资产负债表和应交税收,既然开发商喜欢讲权利,那么先自我证明一下是否履行了基本义务。要政府保护的前提是应该先合法纳税和服从监管噢。
卖房能不能“三包”
吕天然:如果是因为降价就闹,应坚决抵制,但是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做好自身的服务,满足不了业主的需求,这就是开发商的责任。买车还有三包呢,买个表坏了还保修呢,难道对开发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一点点的不满意,去申诉申诉,就成“房闹”了?
应像打击“医闹”那样打击“房闹”
●钱兆成
如果说“医闹”是因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缺少表达诉求与权利的途径之举,那么“房闹”则是明显违背契约观念的行为。
虽然说“医闹”与“房闹”同属相对弱势的群体,然而,如果说“医闹”是因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缺少表达诉求与权利的途径之举,那么“房闹”则是明显违背契约观念的行为。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购房者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签有购买合同。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类似保值约定的条款,那购房者在房价下跌时要求向开发商退房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类似条款,而购房者仍然单方要求退房,甚至采取聚众闹事,冲击售楼处的行为则是于法无据。
根据目前的观察,退房以及在售楼处闹事现象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而是房屋价值贬值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一般来说,对于房屋的升值贬值反应最为敏锐的和最不能接受的是对购买房地产项目带有投资目的的这部分客户。而对于自住型的刚性需求购房者来说,房屋本身的居住属性才是其最关注的事情。既然是投资,那么“楼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在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前提下,购房者无故要求地产商退房、补差价的做法明显是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其实都没有真正把“房闹”当作法律问题来对待。开发商为什么不敢理直气壮拒绝“房闹”?无非是为了和气生财,不想和老业主撕破脸。不过,笔者以为,法律应该有其尊严,对于参与“房闹”者,一旦影响开发商正常运作,构成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惩罚。
当然这种不尊重契约、不遵守法制的社会状况要得到有效改善,就需要执法机构的法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如果执法者游离于法律之外,那么,“房闹”则依旧会上行下效,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