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简述: 2014年4月15日,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和动态监测、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 ...
观点简述:
2014年4月15日,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和动态监测、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
《意见》是对现有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的纠偏,对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改进有一定推动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或将改善唯低价是取的基药招标取向。《意见》的出台大幅降低了低价药品目录内药品面临的降价威胁,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产生一定利好,尤其对终端维护能力强的普药企业和低价独家药品生产企业产生实质性正面影响。但是,未来低价药价格大幅提高存在一定难度,且《意见》难以改变我国药品价格下降的整体趋势,对医药行业总体影响有限。
事件背景:低价经典老药供应不足,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伴随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药品价格总体明显下降,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居民用药负担,但药品价格管控导致的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其中,部分经典低价药品的供应不足甚至消失最为引人关注。低价药品绝大多数是使用多年、技术成熟的普药、基药,由于其生产技术门槛较低,即使在市场化条件下,该部分药品本身盈利空间较小,而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控进一步压缩了企业毛利率水平。近年,伴随能源、原材料、人工、物流等成本的不断上升,部分低价药品市场售价已接近生产成本,甚至售价与生产成本倒挂,导致生产企业无利可图而停止生产。在全国范围推广的药品招标等新型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进一步加速了低价药品退出市场的步伐,多款低价药品已在全国范围出现“一药难求”现象,如心脏手术必需的鱼精蛋白、治疗甲亢的甲巯咪唑、麻醉用药氯胺酮等。临床常用的低价经典药品频现供应不足,不仅影响部分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居民的正常用药需求,也不利于降低居民用药负担和政府医保控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4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和动态监测、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
《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意见指出,由发改委在国家定价范围内制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各省市区在省级定价范围内确定低价药品清单。同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药品,要退出低价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于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目录的品种,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
二、完善采购办法。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通过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优先从新版GMP企业采购药品,并优先选择新版GSP企业统一配送任务,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
三、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和动态监测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其中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同时,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从生产、流通、库存到使用全过程的实时更新、动态监测和分析的药品生产供应信息系统。
四、加大配套政策扶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引导各级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并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意见》是对现有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的纠偏,对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改进有一定推动意义,同时,《意见》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将改善唯低价是取的基药招标取向
现阶段,我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主要通过基药、非基药招标及直接限制最高零售价等途径实现。
基药招标方面,伴随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药招标已逐渐实现常态化发展,第二轮省级基药招标工作已逐步展开,2014年将是基药招标大年。最高零售限价方面,自1997年启动的发改委药品降价迄今已经实施了32次,其中2011年以来的一轮降价涉及了多个治疗领域的化学药品,每次降幅约15%~20%。近期,发改委亦筹划对中成药的价格调控,预计中成药将迎来新一轮降价潮,考虑到政策对中成药行业的扶持、中药材成本高位运行,以及中成药独家品种较多所带来的普遍较强的价格维护能力,预计其价格下调幅度将小于前期化药水平,但部分中成药品种仍将受到限价带来的影响。
表1:2011年以来药品降价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11.3.7 | 《关于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降价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21%,主要针对外资和合资药企 |
2011.8.5 | 《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降价共涉及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82个品种,400多个剂型,平均降幅14%,降价范围包括单独定价和统一定价药物,单独定价药品中外资和合资药企受影响较大 |
2012.3.30 | 《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调整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平均降幅15% |
2012.9.18 | 《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95个品种、2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 |
2013.1.8 | 《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20类药品,400多个品种、7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5%,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0% |
2013.12 | 《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 | 调整阿片粉等9种麻醉药品原料药最高出厂价格,调整复方樟脑酊等9种麻醉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
虽然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已日趋完善,但其中尚存一定的弊端。基药招标中,唯低价是取的取向明显,导致招标价低于成本价现象屡屡出现,药品生产企业为保持盈利而牺牲药品质量现象时有发生。在确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时,政府并没有综合考虑药品成本、药品的疗效及药品在治疗领域的重要性等,导致部分疗效好且价格低廉的药品生产企业由于受到政府强制性降价的冲击而失去利润空间,最终造成部分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甚至退出市场。《意见》提出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其最高零售限价,是对现有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的纠偏,是对前期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漏洞的重要补充。低价药品将由发改委定价全面转为市场化定价,能够保障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能够有效改善当前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的局面,同时对提高相应药品质量有一定推动作用。
另外,《意见》改变了药品价格管理的思路,从最高零售价向最高日使用额转变,把定价权交给市场,这一思路一定程度上对今年即将大规模开展的基药招标工作有引导作用,有助于改善“唯低价是取”的基药招标倾向。上一轮基药招标中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双信封模式”,对医药制造行业利润水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部分药物,如大输液产品,在部分地区出现断供现象,对医疗工作正常开展产生严重影响。目前,各省新一轮的招标政策陆续出台,除广东省“药交所”模式依旧沿用了相对严格的低价竞标机制外,在多数省份具体的竞价规则中,药品质量和企业资质因素占比有所提升,但“唯低价是取”倾向依然明显。从近期安徽出台的基药招标风格来看,“唯低价是取”招标模式正趋于理性化,其已将上一轮的“最低价中标”模式转为“质量分层,每层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综合得分=技术*60%+价格*40%)模式,此次招标对药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大幅提高。《意见》的出台和当前安徽招标模式的转变或将对后续浙江、福建等省基药招标产生一定的影响,敦促各省在招标工作中更多的考虑药品的治疗价值、药品的质量及药品供应的可持续性。未来招标工作有望从注重降低药品价格向注重药品质量价格综合效果、从注重药品招投标向注重采购合同履行和药品使用转变,前期“唯低价是取”的恶性低价竞争态势将得到扭转。
《意见》的出台有望解除低价药品目录内药品进一步降价的威胁,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产生一定利好,但不会阻碍药品降价的整体趋势,对医药行业总体影响有限
2013年,发改委按照“化学药3元以下的,中成药5元以下”的日使用标准确定了低价药目录征求意见稿,有890个品种剂型被纳入低价药品清单。从前期广东、北京、江苏等省对低价药政策的试点情况看,各省的低价药标准均比2013年发改委的标准严格,品种数量大约只有拟定890个品种的一半。此次《意见》虽然并未明确低价药的日使用标准,但低价药品范围基本锁定于发改委拟定的低价药品目录内。待相关标准逐步明晰后,对于进入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后续进一步降价的可能性极小。
《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控制费用的意识,引导医务人员尽量使用低价药,用仿制药代替原研药。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医务人员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保证低价药品的使用量;同时,更加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使相应药品价格降价风险排除,由于销售量与售价均可得改善,对相关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将产生一定程度利好,尤其是对于终端维护能力强的普药企业和低价独家药品的生产企业,《意见》的出台对其产生实质性利好。但政策的作用程度还将取决于医院的采购使用情况,《意见》指出低价药品的采购将通过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方式进行,其采购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另外,当前低价药绝大多数是使用多年、技术成熟的普药、基药,其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即使药品价格市场化,这些药品价格也很难提高很多,预计对企业的整体利好程度不高。
尽管《意见》是对当前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纠偏和有益补充,但受药品招标等政策的推行,当前我国药品价格下降趋势难有改变,预计《意见》的出台对医药行业整体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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