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商家销售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都将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公众一查便知。 国务院日前同意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
今后,如果商家销售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都将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公众一查便知。
国务院日前同意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意见》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
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意见》指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意见》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
浙江省工商局表示,现在的做法是,定期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但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公开的。现在出台上述意见,意味着以后会完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