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司法信用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快速全面推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智慧认为,该司法信用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 ...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司法信用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快速全面推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智慧认为,该司法信用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网络公开,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013年10月1日起网络查询系统已上线。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对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将产生直接影响,有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对小额诉讼案件如物业费纠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追尾”且无人损),以及部分“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这些常见的老大难执行案件产生影响。这类事情可能会发生:在两车追尾事故中负有全责,但拒绝赔付几百元而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拒绝接听电话、拒绝法院传票之后以为安然无事的某一天,在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忽然发现自己已进入了这个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其次,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网络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除外)向社会公开,上网公开,自2014年1月1日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规定,除了法规规定的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的人员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
也就是说,涉诉的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案件的判决书内容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开的。
第三,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已执行完毕案件和未执结案件)公开、被执行人被限制的措施信息公开。
近几年,在上海,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有多种形式,如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公开(不包括申请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被限制高消费、网络曝光。在生效裁判后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后均存有相关记录。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司法信用,对我们的商业交易规范主要有三点作用与影响:
1、有助于对交易对象的信用进行了解与核实,杜绝交易欺诈、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规范性。如合同审核中,我们律师除了审查合同条款以外,也应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司法信用了解与核实,包括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执行的信息,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标的额多少等。
2、有助于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合同,珍视自身信用的观念养成与行为规范形成。如个人遇到的物业费欠缴纠纷,若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须认真严肃对待。即使己方败诉,在生效裁判前,也应审时度势,理性面对。不能因一时之气或标的额数目小而铸就信用之污点。
3、有助于对违反法律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进行惩戒,限制其重大经济活动的能力与资格。如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予以限制,其它的投标单位也可向招标单位建议或要求对其予以限制。 (稿件原文链接:http://zhihuilawyer.com.cn/gcontent.aspx?id=725)
附:《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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