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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来源:网络 2014-01-21 18:05:40

  人行济南分行近日发布公告称,自1月6日起,山东省将开展征信机构审批和备案工作,也就是说山东省内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征信机构了。  此前,社会单位和个人申请征信机构时,工商部门需要前置许可,但由于做 ...

  人行济南分行近日发布公告称,自1月6日起,山东省将开展征信机构审批和备案工作,也就是说山东省内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征信机构了。

  此前,社会单位和个人申请征信机构时,工商部门需要前置许可,但由于做出前置许可的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造成设立征信机构存在一定障碍。经历十年酝酿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也于2013年12月20日起开始执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征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也意味着社会单位和个人申请征信机构将有章可循。

  据介绍,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制订了相对严格的管理规定,要求按照《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受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并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比之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宽松了许多,只要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理备案即可,备案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依法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设立经营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理备案。

  在2013年12月20日《征信机构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并经营或拟经营征信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按照上述流程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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