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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快递”引出邮政法律的几个问题

来源:网络 2014-01-08 23:44:23

“夺命快递”引起公众对收寄验视制度、寄递实名制度等邮政法律问题的关注,不仅会推动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而且会促进邮政法律和安全法律、合同法律的有机衔接。收寄验视制度是法定的(一)邮政企业必须执行收寄验视 ...

 “夺命快递”引起公众对收寄验视制度、寄递实名制度等邮政法律问题的关注,不仅会推动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而且会促进邮政法律和安全法律、合同法律的有机衔接。

收寄验视制度是法定的

 (一)邮政企业必须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我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这一法律条文确立了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的刚性要求,因此邮政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这一制度,由于邮政企业是老企业,建立这一制度已经多年,执行情况总体上看是较好的。

 (二)快递企业必须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适用于邮件毫无争议,但是否适用于快递企业?我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的规定,已经清楚的表明快递企业也必须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刚性要求。由于这几年快递企业快速增长,建立这一制度参差不齐,执行情况也是参差不齐。

 (三)邮政管理部门必须监督检查收寄验视制度

 《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的法律责任,即: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加强收件验视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级市邮政监管体制建立以来,对快递行业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有所加强,但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寄递实名制”是不清晰的

 有人提出参照民航机票、高铁车票实名制,对寄递也应当实行实名制,这将有利于强化寄递关系各方的安全责任意识,也有力于突发事件的应对。邮政行业是否必须执行“寄递实名制”,在法律上比较模糊。

邮政汇款是实名制的

 邮政汇款由于是金融的组成部分,其中取款人已经实行了实名制。

对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有不同看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法律是清楚的,主要依据:一是《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其中“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包括了实名制;二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一条文中的“姓名和住所”,结合《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看,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就是实名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项服务合同纠纷中,明确邮寄是服务合同纠纷。相反的观点认为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在《邮政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实际上是有依据的。

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实名制”

 《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其中没有规定《邮政法》第二十三条适用于快递企业。可以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快递企业实行“寄递实名制”,理论上可以认为快递实施实名制是诚信要求,有利于安全约束,但实名后可能会影响效率和快递的背书转让,因此应当进行多方论证,找到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的共赢点来加以立法。

寄递闭环安全监控亟待加强

 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是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管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已经在许多行业推行。邮政监管的寄递活动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因此邮政监管的寄递活动是典型的闭环管理,遗憾的是快递行业还没有建立起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监控体系,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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