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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法律没有规定

来源:网络 2014-01-08 23:44:01

据央视6日报道,对于去年12月毒快递致人伤亡事件暴露的我国快递业管理的漏洞,国家邮政局方面表示,2014年将首先在北京、广东、西藏、云南、新疆等省市区推寄递服务实名制,寄件人必须提供真实地址、姓名,并提供相 ...

 据央视6日报道,对于去年12月毒快递致人伤亡事件暴露的我国快递业管理的漏洞,国家邮政局方面表示,2014年将首先在北京、广东、西藏、云南、新疆等省市区推寄递服务实名制,寄件人必须提供真实地址、姓名,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逐渐在全国实现常态化。

 此消息一出,立刻在微博上引起快速转发并大量评论。随后,就此消息国家邮政局相关人士7日表示,6日召开的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中,仅提出要“开展快递实名制研究”,目前尚无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那么,实施时间表问题暂且搁置,快递实名制有没有法律依据?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业应当起什么作用?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寄递实名制”在法律上是不清晰的。

 众所周知,邮政汇款由于是金融的组成部分,其中取款人已经实施了实名制,但对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法律是清楚的,主要依据一是《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其中“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 包括了实名制;二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一条文中的“姓名和住所”,结合《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看,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就是实名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项服务合同纠纷中,明确邮寄是服务合同纠纷。相反的观点认为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实名制,在《邮政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张柱庭赞成邮政企业寄递邮件是实名制的观点。

 此外,张柱庭说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实名制”。他进一步解释说,《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其中没有规定《邮政法》第二十三条适用于快递企业。据此他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快递企业实行“寄递实名制”,理论上快递实名制是诚信要求,有利于安全约束,但实名后可能会影响效率和快递的背书转让,因此应当进行多方论证,找到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的共赢点来加以立法。

 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是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管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已经在许多行业推行。邮政监管的寄递活动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因此邮政监管的寄递活动是典型的闭环管理,张柱庭认为,遗憾的是快递行业还没有建立起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监控体系,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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