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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逃票或“株连”房贷是有益尝试还是滥用“征信”?

来源:网络 2013-12-12 12:28:44

  圆桌议题  2日,南京市政府法制网公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这意味着当 ...

  圆桌议题

  2日,南京市政府法制网公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或找工作时都会受影响。

  对此,有人认为是罚款无效才出此对策,是个有益的尝试,对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整体文明,无疑是一剂良药,并建议尽快全国联网。但也有人质疑此举是滥用信用系统。

  据悉,国家层面的《征信管理条例》在历经2009、2011年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后,至今无动静。在哪些个人信用应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无国家层面的权威法律界定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将类似逃票、手机欠费等行为纳进“黑名单”,是打造诚信社会需要还是沦为“信用威胁”?这类私德与需凭支付高额利息且有抵押物方才可以获得的信贷挂钩,是否涉嫌滥用征信系统?社会管理挂钩个人信用,是法宝还是懒政?个人信用信息随意纳入诚信“黑名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益?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法律该如何作为?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赵占领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颜三忠  江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王柱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优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逃票进“黑名单”是有益尝试还是“信用威胁”?

  ◎新法制报

  把大量具有偶发性特征的社会信息作为判断信用的标准,是否过于草率有失公允?逃票进“黑名单”是打造诚信社会必须的,还是使征信系统沦为“信用威胁”?

  颜三忠:建立跨领域的征信体系,无疑是一项有益的尝试。很难想象,为了区区几元车票钱都能一再违反规则、不守诚信的人,会在各种诱惑面前坚守原则。将逃票纳入个人信用,实际上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那就是每个人都要尊重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否则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过,逃票者基本上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就业申请、房贷优惠利率对他们来说是家庭稳定的基石,在个人信用体系相关制度科学化、精细化之前,将地铁逃票与房贷、就业挂钩应把握尺度,避免他们从就业、购房的困境步入绝境,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赵占领:刑法上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则,征信系统的建设也应该遵循相同的原则,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是一种道德与经济惩戒方式,不仅可能对行为人的名誉造成影响,而且还可能影响到购房贷款等经济行为,应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惩戒方式,跟行为人的失信行为相比,惩戒力度也应相当。而且,严厉的道德和经济惩戒也不是万能的。

  王柱国:判断一个人的诚信,不能简单依据行为和结果,更要做到根据行为判断其主观是否恶意。因此,必须设计良好的制度来衡量和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

  王优银:我认为把大量具有偶发性特征的个人信息作为判断信用的标准,这是有失公平公允的,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信用威胁”。动用这种“信用威胁”,需与失信行为之间具有逻辑的关联性。而长期来看,即便“信用威胁”在短期内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是不可取的。毕竟,逃票与个人房贷挂钩,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混在一起,这样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逃票“株连”房贷是否涉嫌滥用征信系统?

  ◎新法制报

  有人质疑说,很多个人背信记录,充其量是私德有瑕疵,而获得房贷不但需要支付高额利息,且要有抵押物方才行,两者挂钩有滥用征信系统之嫌,大家怎么看?

  赵占领:个人征信系统主要从银行的征信系统发展而来,最初主要用于审核个人的资信,本质上是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客观上具有提高个人诚信意识的作用。现在有把这种作用无限扩大的趋势,大大小小的各种失信行为都与之挂钩,难道仅仅通过房贷、信贷就能解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诚信问题?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综合的手段,包括法律、政策、道德、教育、文化等等,仅仅靠道德和经济惩戒方式就解决所有的不诚信问题根本不现实。试问,对于一个已有住房、经济状况良好甚至非常富有的人而言,这类政策又有什么作用呢?

  颜三忠:个人觉得信用报告应仅作为缔约参考,地铁逃票不应必然使就业、房贷受限。政府可以将逃票行为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但不构成对信用主体的否定性评价,至于其他社会主体在与普通个人发生民商事往来的时候是否需要查询个人的诚信记录,应由其自主决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不得利用信用信息记录对信用主体人格尊严进行攻击、贬损。因此,只要没有强制社会主体缔约时必须使用个人信用记录,不能算滥用。

  王柱国:不能简单地将逃票与房贷、贷款联系起来。首先,逃票的主观恶意与贷款违约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这需要论证。征信体系,核心在于提供一套制度,确认其主观恶意的程度是否影响到其未来的履约状况。其二,征信体系的建立,其实不能一蹴而就。因此,需要根据中国的诚信现状,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制度,逐步推进。简单照搬国外,反倒不利于征信制度的推行,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社会管理挂钩个人信用是法宝还是懒政?

  ◎新法制报

  很多地方将难管理的一些社会问题,“与个人信用挂钩”,纳入征信系统,并将其当做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法宝,这种做法是值得鼓励的尝试还是一种懒政行为?

  王柱国:不能简单说是“法宝”或“懒政”。信用制度的建立,还有赖于良好的实施。而良好的实施,又必须对征信状况的采集、评估有较高的要求,并非机械地依赖于外在的信息简单确定。比如欠缴一次电费,是否通知到人?欠缴人是否提出了抗辩理由并得以确定等等。如果这些工作做好了,使信用报告经得起考验,那么他可以算是“勤政”。

  赵占领:关键看这些社会问题本身是否非常严重,常规的管理措施和治理手段是否无法发挥作用,如果根本不去摸索、探寻,而直接采取纳入信用系统的方式,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懒政行为。比如对于轨道交通的逃票或者伪造证件行为,可以有很多应对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

  王优银:我认为这种做法有懒政嫌疑。地铁逃票和征信系统是两回事,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的一个经济范畴的体系,它跟人在银行里借钱和交易是相关的。但是地铁逃票是一个行政处罚体系,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借助经济处罚手段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甚至借此破解社会管理问题,不现实。

  完善征信系统法律如何作为?

  ◎新法制报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被称为诚信“黑名单”,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后,污点短期内很难消除,因此有人质疑其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益,大家怎么看?完善征信系统法律如何作为?

  颜三忠:发达国家多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征信系统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目前,为确保征信系统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在“逃票挂钩房贷”前应先解决好几个问题: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轨道交通服务应多听取中低收入群体的声音,从根本上鼓励诚信乘车。同时,针对个人诚信报告中的不实信息,应建立相应纠错机制,并将异议处理程序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明确负面影响的范围,既让逃票者有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顾虑,又不宜苛责。

  法律层面上,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信用主体信用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数据信息的征集范围与征集程序问题;敏感信息、有争议信息、负面信息处理问题;失信的惩罚机制问题。

  赵占领:个人征信系统本身就是对行为人的失信行为的道德惩戒,涉及名誉权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采集的信息范围应该合理、确定,不能无限扩大,个人信用信息要严格保密,设置严格的查询条件,限定合理的使用范围;第二,采集程序要合法,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公平公正,要给被收集信息人申辩、修改的机会,法律对此也应该明确。

  对于财产权益,主要的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不诚信行为都需要给予经济惩罚,即使给予经济处罚,将个人信用与贷款都挂钩,也应该设置合理的评价体系,严重程度不同、次数不一的失信行为应该占有不同的权重,这样既能起到惩戒作用,又不至于使得比较轻微的失信行为受到与之不匹配的经济惩戒。

  王柱国:的确。必须将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好,不得向社会公开,以保护公民的隐私、财产等权利。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运用,必须设计良好的制度,规定适用的领域、使用者的范围、使用的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等。

  王优银:首先,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其次,要注意隐私权,除依法公开外,征信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采集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和使用的规则,以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异议权、侵害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等,都应作出规定,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次,要遵循“管理权限上收”原则;最后,要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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