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央行近日又发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
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央行近日又发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从完善征信市场的角度来看,将于今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是一次规范发展的开始,也是一次监管空白的填补,使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新征程。
在此之前,由于缺少相关规范制度,新设征信机构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那些早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牌照的发放迟迟未果。
本次《办法》发布之后,业界普遍认为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设立有望提速。《办法》不仅列举了申请设立征信机构的流程与所需材料,同时还规定,央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宜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办法》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与此同时,央行还对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较高要求,其中包括“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等。
而如果考虑到退出机制的确立,业内认为征信业正在步入“市场化”轨道。《办法》在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的基础之上,还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
不难看出,一系列规范的确定,不仅为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提供了全流程的标准化方案,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征信行业正在用商业化的运营方式适应市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此前曾称,“在国际上,征信行业发展的时间比较长,一般来说,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商业化运营方式,而我国的征信行业也应当要朝商业化的方向走,比如要成立一批民营的,有社会资本成立的征信公司,行业要更加开放,更具有竞争性和包容性等,才能把征信服务真正地做好。”
此外,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如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